5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的关于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防止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传播,应当加强对犬猫的管理。据此,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流浪犬猫控制和处置作了完善规定;增加第五十九条,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犬猫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有的专家提出,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宰猪牛羊等动物。为了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猪牛羊等动物在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 本报记者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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